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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专题二:我国区域碳市场政策及运行

观点概述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碳市场)作为通过市场手段控制碳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工具,已有发达国家在交易机制的设计和实践方面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并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启用建设。截至今年,全球范围内已有34个碳市场投入运行,覆盖行业包括电力、工业、建筑、交通、航空、废弃物、林业等多个领域,其涵盖GDP总量占全球54%,人口总量占全球1/3,覆盖温室气体总量占全球16%。目前阶段,全球范围内主要的碳市场有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以及我国的碳市场。

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总共有10个碳市场,分为1个全国性碳市场和9个区域碳市场。早在全国碳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先行设立了地方试点市场,并允许其他地区开展非试点地区碳市场,对碳市场的发展路径进行摸索,随后再根据地方运行积累的经验搭建了现在的全国碳市场。综合交易量、交易均价、交易额、履约率、交易种类、管控企业数量等方面观察,我国区域碳市场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成绩。但当前控排企业的减碳意识较为薄弱,同时区域市场也存在着相对割裂、金融化程度不高、市场流动性较弱等问题,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碳市场已经逐渐成为一个必选项,而区域碳市场在建设与历年的运行中积累下宝贵的经验,为我国建设全国碳市场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助力我国兑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

风险关注

1.区域碳市场间存在交易制度差异;

2.碳市场不活跃导致流动性风险较大;

3.临近履约期存在集中交易现象。

碳市场建设历程

1. 全球碳市场发展概况

国家的碳达峰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19个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与东欧计划经济国家由于经济衰退或转型等原因,率先实现了碳排放达到峰值;1990年-2000年间则又有14个国家实现碳达峰;2000-2010年间,碳排放达峰的国家有17个;2010-2020年间,日本、马耳他、新西兰、韩国等国的碳排放实现达峰,而中国、马绍尔群岛、墨西哥、新加坡的碳排放预计在2030年以前达峰。届时将有57个国家实现碳达峰,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60%。

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碳市场)作为通过市场手段控制碳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工具,已有发达国家在交易机制的设计和实践方面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并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启用建设。截至今年,全球范围内已有34个碳市场投入运行,覆盖行业包括电力、工业、建筑、交通、航空、废弃物、林业等多个领域,其涵盖GDP总量占全球54%,人口总量占全球1/3,覆盖温室气体总量占全球16%。除此之外,还有8个碳市场即将投入运营,14个碳市场处于建设阶段。目前阶段,全球范围内主要的碳市场有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以及我国的碳市场。

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总共有10个碳市场,分为1个全国性碳市场和9个区域碳市场。其中区域碳市场又包含7个试点碳市场和2个非试点碳市场。早在全国碳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先行设立了地方试点市场,并允许其他地区开展非试点地区碳市场,对碳市场的发展路径进行摸索,随后再根据地方运行积累的经验搭建了现在的全国碳市场。

2. 我国区域碳市场建设概况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要开始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这一举措标志着国家层面启动推进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的碳减排行动。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继续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为应对气候变化,将深化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总体而言,地方试点市场的设计在参考当时全球规模最大的欧盟碳市场的基础上兼具考虑地方特色,并采用了总量控制法发放配额,除配额之外也将CCER纳入市场交易。

选择7省市作为试点,主要是考虑到各省市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各具特点,代表性比较强。其中,不同省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通常存在数量级差异,对应政策处罚的力度也因地制宜。例如,深圳等城市以第三产业为主,整体碳排放量较小、纳入门槛较低,覆盖企业多为服务业中的企事业单位,年排放量仅为3000吨;而湖北等省份则以高排放工业为主,涵盖了钢铁、水泥、化工、电力等行业,年排放量约15.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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