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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碳市场还要走好这几步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7月16日首日开盘价上涨13%,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得到初步显现。

碳排放权交易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安排,也是减排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市场化机制手段。我国碳市场发展模式高度契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战略,先有区域试点,后有全国性市场,虽起步晚但规模大,发展路径特色鲜明、循序渐进。

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碳市场作为我国“双碳”行动的重要标志性举措,被赋予了风向标意义,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自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鸣锣开市,首个履约周期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一举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从全国碳市场运行的情况来看,总体呈现平稳有序态势,但也要看到,与预期目标相比,碳市场的功能尚未充分显现,价格作用尚待进一步发挥,金融属性尚有一定差距,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参与交易的主动性不够、日常交易量偏低、履约期大幅增长的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首批纳入的2162家发电企业的碳配额免费分配且相对宽松。部分纳入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对于碳配额作为一种新资产形式的认识还不到位,碳资产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有所欠缺,日常经营中未能对碳交易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导致出现了临近履约期末开始集中交易的现象。

其次,碳价是碳市场运行的核心。碳市场的合理定价需要有清晰的总量,并基于总量对碳配额进行交易形成价格。碳价格的形成,宏观上取决于碳减排与稳增长之间的有效平衡,微观上取决于碳配额等交易品种的供需情况,既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过高易导致减碳成本难以担负,过低易导致减碳积极性难以激发。我国碳市场价格仅为欧盟碳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通过价格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碳减排领域倾斜的功能尚未充分显现,还需一个渐进过程,预计长期碳价格会呈现前低后高的趋势。

再次,目前碳市场交易产品主要为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尚未有碳期货、碳配额融资、碳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的支撑。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碳排放配额的权利性质在立法层面未有定论,碳配额质押登记缺少物权效力,在金融市场上仍需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做增信背书,难以形成标准化金融产品,导致流动性不强,不利于进行有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

此外,社会各界对碳市场作用的重视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需要认识到的是,碳市场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可以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把碳排放所造成的负外部性进行企业的内部化,达到直接控制特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同时,碳市场可以对碳减排进行价格发现和传导,提供有效的价格激励信号,为减排资金进行期限转换和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绿色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向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有效配置,引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印发相关文件,对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出了顶层设计。下一步,随着“双碳”“1+N”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推进落地,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机制将具有更加科学合理的支撑,可以考虑探索建立配额总量递减、有偿发放和国家储备调节相配套的总量分配机制,有序纳入更多减排行业、参与机构和交易品种,从而推动全国碳市场高质量建设运营。

为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其一,统筹建立碳排放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和核算标准体系,规范第三方机构,为碳交易企业提供专业的碳核算、碳配额和CCER交易、碳资产管理、碳减排方法学开发等服务,促进提升碳管理能力。其二,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增强碳市场活跃度,鼓励金融机构稳妥慎重地创新碳金融形式,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为碳金融产品提供政策依据的同时,强化相关风险防范,守住风险底线。其三,推动碳市场与电力市场、用能权市场、资本市场的联动,将碳价有效传导至用电、用能、资本等价格,更好地发挥市场助推器和催化剂作用,有效激励碳减排,从而更好地为实现“双碳”目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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